​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1-16 来源:网络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我中心分别开展了两批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备案工作,在全国已布局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36家。 


为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规范化管理,高质量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相关要求,我中心起草了《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和纸质盖章件反馈至火炬中心。 


联系人: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与成果转化处 周航 

电 话:010-88656335 

邮 箱:jissc2@ctp.gov.cn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若干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精神,建立支撑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规范建设和运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是指经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依托有关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机构”),承担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养任务的实体培训机构。

第三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业务上接受依托机构上级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备案、考核、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交流,并监督指导其运行。


第五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具体管理,制定实施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制度,审核并上报年度培训计划和总结报告,负责中高级技术转移专业人员备案组织工作。


第六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具体承担培训实施工作和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机构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反馈等制度;

(三)具备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四)具备用于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活动的稳定场所;

(五)具备满足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和辅助设施;

(六)具备围绕重点领域人才需求拓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的能力。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实际运行单位为依托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运行。


第九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主要承担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工作,承办本辖区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和专项培训工作,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


第十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和备案管理相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高级技术转移专业人员名单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持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构建本辖区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体系,逐步形成技术转移专业培训品牌。


第十二条  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收费许可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可结合自身优势面向广大社会需求,探索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市场化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和行业组织的优质资源,开展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提高技术转移专业人员国际化水平。


第十四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拓展网络远程培训。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备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评审推荐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依托机构经评审、公示后,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备案程序如下:

(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报送函,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规划》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推荐表》,并以附件形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依托机构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进行实地考察或评审答辩,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其官网对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结束后,正式印发公布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名单的通知;

(四)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经备案后,统一命名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相关专家、机构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培训绩效、诚信记录等内容,考核评价结果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进行模式和经验推广,优先承办国家技术转移相关培训任务;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应在培训项目安排、政策支持和经费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九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格:

(一)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依托机构发生内部调整,不具备继续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的条件;

(三)依托机构自行要求撤销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格;

(四)依托机构被依法终止;

(五)依托机构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依托机构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等情况,应在30日内向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需进行调整、撤销等处理的,应及时函告科技部火炬中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取消基地资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依托机构的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批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名单


序号

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

依托机构

1

北京市科委

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

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2

深圳市科创委

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

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3

上海市科委

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

上海杨浦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

4

湖北省科技厅

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

湖北省技术市场协会

5

四川省科技厅

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

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

6

陕西省科技厅

国家技术转移西北中心

西安技术经理人协会

7

吉林省科技厅

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

吉林省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8

福建省科技厅

国家技术转移海峡中心

福建海峡技术转移中心

9

江苏省科技厅

国家技术转移苏南中心

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10

河南省科技厅

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

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

11

青岛市科技局

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

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名单


序号

依托机构名称

管理部门

1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天津市科技局

2

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科技大厦)

河北省科技厅

3

太原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山西省科技厅

4

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5

东北科技大市场

辽宁省科技厅

6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黑龙江省科技厅

7

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江苏省科技厅

8

浙江省科技评估和成果转化中心

浙江省科技厅

9

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

安徽省科技厅

10

南昌市科技成果转化协会

江西省科技厅

11

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

山东省科技厅

12

湖南省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协会

湖南省科技厅

13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广东省科技厅

14

广西东盟技术转移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15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海南省科技厅

16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重庆市科技局

17

贵州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贵州省科技厅

18

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

云南省科技厅

19

兰州科技大市场

甘肃省科技厅

20

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青海省科技厅

21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22

塔里木大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23

大连市创新创业创投服务中心

大连市科技局

24

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

厦门市科技局

25

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宁波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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